廈門的午後
伍佰  (20070129) 中國時報 / 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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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梭在午後的廈門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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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s小感想:
相信大部分念法律的人都被問過類似的問題:律師是不是經常必須說謊?或者總是不擇手段地替"壞人"脫罪?換言之,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律師的勝訴往往是靠著詭辯,謊言等文字遊戲與不當手段,而非來自於確實的證據與當事人被明文保障的權利。也因此,即使沒人說得清楚"律師性格"的實質內涵究竟為何,這個概念模糊但評價甚低的大帽子卻已經老老實實地扣到很多律師們頭上,儘管把這個名詞掛在口中的人搞不好一個律師都不認識。
的確,在資本主義機制下,許多律師主要為富人服務,好的律師通常精明,反應快,言詞的攻擊力強,法律操作講求策略,然而,這一切仍受限於法律的框架,去哪找那麼多旁門左道還有後門可走。而媒體的不當引導加深了社會對於律師角色的誤解。尤其在最近李泰安與趙建銘這兩個幾乎是未審先判的案件中,媒體以爆料為證據,以猜測為邏輯,以自行胡亂解釋做為法律適用方式,然後再去質疑檢警能力,律師倫理與司法威信,再聳動地問說:"我們的法律,到底,在哪裡?"真的讓人忍不住想說:你得先看到自己的腦袋在哪裡,才會發現法律在哪裡,真是一群神經病!
我從不認為律師的存在是為了什麼發現實體真實之正義,更遑論正義本身就是個必須經過多所辯證的概念。律師最大的目的在於保障程序正義,在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也在於對於當事人想要的結果,提供專業的評估與建議。他本來就是個防禦國家強大公權力的角色,律師不在合法的範圍內為當事人打算,不和檢方大打攻防戰,難道要和檢察官手牽手一起把被告抓去關嗎?
說到底,我想這個社會最大的問題是:大家都覺得自己是潛在的被害人。而那個加害人必然是罪該萬死,關一百年都嫌不夠,怎麼會有人這麼無恥去幫他講話?他怎麼還有臉享有什麼憲法保障的權利?然而,大家都是潛在的被害人,同時也意味著大家都是潛在的加害人,也有諸多小奸小惡,也可能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或因為過失,衝動,貪色之心而觸法,甚至只是單純地被冤枉。是不是要到自己變成加害人的時候,律師才可能上演下文中所稱"梅崗城故事"的劇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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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s前言:

如果說這個世界上有什麼是我一輩子的追求,我想就是縮小貧富差距。我不一定做得到,但至少到目前為止仍念茲在茲。這篇文章很妙,小孩和學生都頗有趣,可是整個處境很悲涼。有幾部新加坡電影如小孩不笨,孩子快跑,也如同這篇文章,點出了華人社會中嚴重的貧富差距與教育困境。看看新聞中層出不窮的虐童事件,對映著尚未出世卻已聲名大噪的許俏妞,真覺得即使在號稱西方文明的現在,古中國那種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卻仍貼切得很。非上流階層的人希望透過教育取得晉身之階,上流階層的人同樣也藉由教育力保頂層地位,使得活在其中的孩子們無論有錢沒錢都痛苦萬分,更痛苦的是如果你剛好是沒錢的那方,擁有的教育資源實在少,只能更痛苦地走在其實根本升不上去教育途徑上。

這部分阿貓的論文可能會處理到,請大家拭目以待,就我目前所掌握的內容那應該會是本無比絕望的論文,希望在最終定稿時能有個樂觀的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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