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ts小感想:
相信大部分念法律的人都被問過類似的問題:律師是不是經常必須說謊?或者總是不擇手段地替"壞人"脫罪?換言之,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律師的勝訴往往是靠著詭辯,謊言等文字遊戲與不當手段,而非來自於確實的證據與當事人被明文保障的權利。也因此,即使沒人說得清楚"律師性格"的實質內涵究竟為何,這個概念模糊但評價甚低的大帽子卻已經老老實實地扣到很多律師們頭上,儘管把這個名詞掛在口中的人搞不好一個律師都不認識。
的確,在資本主義機制下,許多律師主要為富人服務,好的律師通常精明,反應快,言詞的攻擊力強,法律操作講求策略,然而,這一切仍受限於法律的框架,去哪找那麼多旁門左道還有後門可走。而媒體的不當引導加深了社會對於律師角色的誤解。尤其在最近李泰安與趙建銘這兩個幾乎是未審先判的案件中,媒體以爆料為證據,以猜測為邏輯,以自行胡亂解釋做為法律適用方式,然後再去質疑檢警能力,律師倫理與司法威信,再聳動地問說:"我們的法律,到底,在哪裡?"真的讓人忍不住想說:你得先看到自己的腦袋在哪裡,才會發現法律在哪裡,真是一群神經病!
我從不認為律師的存在是為了什麼發現實體真實之正義,更遑論正義本身就是個必須經過多所辯證的概念。律師最大的目的在於保障程序正義,在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也在於對於當事人想要的結果,提供專業的評估與建議。他本來就是個防禦國家強大公權力的角色,律師不在合法的範圍內為當事人打算,不和檢方大打攻防戰,難道要和檢察官手牽手一起把被告抓去關嗎?
說到底,我想這個社會最大的問題是:大家都覺得自己是潛在的被害人。而那個加害人必然是罪該萬死,關一百年都嫌不夠,怎麼會有人這麼無恥去幫他講話?他怎麼還有臉享有什麼憲法保障的權利?然而,大家都是潛在的被害人,同時也意味著大家都是潛在的加害人,也有諸多小奸小惡,也可能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或因為過失,衝動,貪色之心而觸法,甚至只是單純地被冤枉。是不是要到自己變成加害人的時候,律師才可能上演下文中所稱"梅崗城故事"的劇本呢?
2006.06.06 中國時報
律師不是魔鬼代言人 陳偉智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
110514+112006060600319,00.html
美國郵政總局決定發行一系列以各行各業為主角的郵票,一般反應良好,唯獨律師的郵票總是被抱怨不黏。郵政總局反覆研究後不得其解,只好派人調查到抱怨者家中調查。發現,原來大家都把口水吐在郵票正面律師的臉上!
在一般的印象裡,律師可以為了錢為壞人辯護,為了勝訴可以不擇手段,操弄沒人懂的法律。好萊塢更乾脆地把律師與惡魔連在一起,派打燈之後變得相當邪惡的黑面艾爾帕西諾去引誘唇紅齒白的基努里維(《魔鬼代言人》)。雖然好萊塢也製造了像《梅岡城故事》這樣的電影,讓白人帥哥葛雷哥萊畢克去幫看來老實的黑人被告辯護(電影事實上是建築在強暴迷思之上,為了表示黑人受到種族主義的壓迫,卻弔詭地訴諸性別主義),但諸如 O.J. Simpson這類指標性案件更吸引大眾的注意,影響所及,這個社會其實經常帶著懷疑的眼光在看律師這個行業。也因此,律師雖然是專業者,領有高薪,但其社會地位卻從來不高。除非,這個律師被冠上「人權律師」的稱號,營救的是政治犯,那麼才可以適用另一套文化劇本。
文化的邏輯清清楚楚,劇本的內容與角色安排也沒有疑問,唯一不清楚的部分在於,是誰決定眼前的案例應該適用哪一套劇本?以什麼樣的標準,我們可以在法院判決前認定,眼前的律師是艾爾帕西諾還是葛雷哥萊畢克?憑感覺?憑面相?還是憑政治立場?在無法確定這個律師是艾爾帕西諾還是葛雷哥萊畢克之前,我們該採取什麼態度?
從這個角度來看最近媒體關於「御用」律師出馬營救駙馬爺之報導,就不難解讀背後文化意涵,更不難看出這類想法的危險。這類報導明顯採用魔鬼代言人劇碼,本案被告阿扁政府的駙馬爺趙建銘,明明白白地變成衣冠楚楚的壞人,而律師顧立雄則是拿著六法全書在裡頭鑽營、機巧奸詐的幫兇。「御用」一詞,暗示了這律師不但為錢,還甘願當政權的走狗。這類說法最大的問題在於在判決之前早已認定被告有罪,至於為何能證明被告有罪,其理由是「基於社會經驗法則,趙建銘的案子是『人贓俱獲,鐵證如山』。」基於社會經驗法則,而非基於全面性的證據,或是基於受到檢視過後的證據,於是這個案子早在司法審判之前,就可能被「眾口鑠金」的輿論審判裡定罪。
雖然當下的證據顯示趙建銘涉有重嫌,但這些證據是否是證人的自我推卸之詞,以及被告的涉案範圍到底到哪裡,檢警(或是其他的涉案者)是不是會跟媒體一樣,把大小案件都一併推給趙建銘,讓趙建銘(或「趙建銘集團」)概括承受,是必須要留心的。此外,在媒體輿論壓力之下,檢警是否因此逾越了刑事訴訟法所允許的空間,例如不當在夜間進行訊問,因此侵害了「每一個」刑事被告都應當享有的人權,都必須受到監督。
在這個眾人皆曰該死的氣氛下,律師尤其必須扮演一個相當重要的憲政角色,與其說他是當下政權的走狗,魔鬼的代言人,不如說他是先前制憲者的代表,他代替的是制憲者先前為通案所做的決定──被告應享有無罪推定、受律師協助等各項權利,他所保障與爭取的是被告合法的權利。他的職責還包括,協助被告對抗檢警在偵查過程中不當地放話,或是在證據不足或有疑問的情況下,被草率地起訴與判決。簡單地說,唯有律師能善盡其職責,我們才能夠安心,這個為社會仲裁的司法制度,不會再製造類似蘇建和這樣纏訟多年的案件。
在電影的世界裡,我們可以簡單地將律師分類成艾爾帕西諾或葛雷哥萊畢克;但在真實人生中,律師無法如此簡單分類。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在建立體制健全的民主社會過程中,不只是被告,整個社會都需要律師善盡其職責。
(作者為紐約大學歷史學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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